关于新教师上岗培训与导师制的实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院新教师的培养,使新教师尽快熟悉教学环节,掌握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胜任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1.新教师指新参加高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学院为其在教学工作上配备导师,为期一年。导师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2.导师的职责:从提高教学质量入手,负责对该新教师教学各环节(含课程教学,实验教学,辅导,实习和毕业设计等)的指导和检查。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指导备课不少于4次,定期检查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情况,检查出卷考试情况,了解教学全过程和学生的反应。从方法论的角度给予具体指导。导师由新教师所在系根据执教课程提出,由院聘任。新教师上岗考核合格,导师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
3.新教师本人应虚心听取导师的意见,努力学习,认真钻研,积极主动开展教学工作,重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注意教学规律和经验的总结,力争有所创新。
4.在一年培训期间,新教师一般应有一个学期担任某一门课程的助教工作,在此期间,必须随堂听课不少于该课程总学时的60%。并有选择地听其他教师的课程不少于6学时。
5.新教师应在一年上岗培训结束时,提供:a.听课记录;b.1~2门课程的所有实验报告;c.一门课程的习题解答(50道以上);d. 部分备课笔记(20学时)。由院教学委员会给予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培训期,优秀的,对导师和新教师给予奖励。
6.培训期间,教学副院长和所在系正副主任应至少听新教师讲课一次,及时了解情况,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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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