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2020年10月19日),以及《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落实工作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2020年12月7日),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部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参照《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部纪委在学部党委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部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纪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纪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学部党委和上级纪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讨论学部纪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三)分析研究学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部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部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学校纪委的重要请示;
(五)讨论决定对信访举报问题的核查和处理;
(六)研究讨论学部党委、学校纪委提出的应由学部纪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学部纪检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纪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纪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纪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审议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不是纪委委员的党风联络员一般应列席纪委会会议。根据需要,纪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纪委会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纪委委员提出建议、纪委书记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纪委书记和相关纪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纪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纪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
纪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纪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纪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纪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纪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纪委会会议决策的,纪委书记或者其他纪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纪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纪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纪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学部党委、行政通报,需报请学部党委和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部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纪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纪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纪委会汇报。学部纪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 纪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部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纪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七条 纪委会会议召开前后应做好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部纪委制定,经学部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学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