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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苏州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1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彩平台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提高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各学院(部)须精心组织,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要充分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专业的规定,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创新性、学术性和专业性。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行准入制度,各专业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示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所须获得的最低学分,达到该学分者方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开展严格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一般安排在本科阶段的最后一学期。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所有环节均须在“苏州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中完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两级管理。

第八条 教务部全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制度。

    2.利用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组织和实施毕业设计(论文)各阶段工作,督促检查各环节的进展及质量。

3.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评优及抽检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部)具体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制度,制定本学院(部)的毕业设计(论文)实施细则。

2.安排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确定指导教师,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动员及培训。

3.明确选题要求,审核并发布选题指南,组织学生选题。

4.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各阶段检查工作,定期跟踪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5.审核校外单位参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申请,并同校外单位及学生签订联合指导协议及安全协议。

6.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建立毕业设计(论文)诚信审查制度。

7.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组织审查(复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

8.组织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团队与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及存档工作。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由各学院(部)确定,理工农医类专业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文科类专业不超过8人。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同时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初级职称人员不可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各学院(部)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培养他们今后独立指导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在校外单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毕业设计(论文)双导师制,即以合作指导的形式聘请相关单位相当于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研、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担任校外指导教师,同时指定本学院(部)相关专业教师作为校内指导教师,以便及时掌握进度和要求,协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直接负责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把握选题原则,指导学生正确选题。

2.指导学生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并在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内填写任务书。

3.定期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答疑,每生每周不少于1次,相关内容由指导教师在系统内提交文字指导记录。

4.指导学生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报告,格式规范,内容详实,数据真实,图形工整,文字流畅。

5.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的审阅工作并及时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审阅不合格的学生不予参加答辩。

6.指导学生熟悉答辩过程,督促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7.指导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结合业务指导,对学生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8.总结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经验,不断改进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方法,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五章  学生守则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中各阶段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材料,所有材料的撰写必须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应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和刻苦钻研精神,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抄袭他人的成果,毕业设计(论文)须进行查重检测并达到要求,否则不得参加答辩;在毕业设计(论文)抽检工作中,被定为“不合格”的毕业设计(论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后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学生应尊敬师长,团结互助,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展。遵守纪律,爱护公物,若因不听从指导造成的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在指定地点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若拟在校外单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须及时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校外单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阶段,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累计缺课时间超过毕业设计(论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及相关资料应及时交所在学院(部)存档,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技术资料应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交流或转让,成果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对外发表。

第六章  选题与实施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体现专业基本教学内容,结合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同时考虑学生的兴趣和专长。

2.符合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与教学、科研、生产实践、实验室建设等紧密结合,对科技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注重与科研项目或工程实践的关联度。

3.应有益于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技能,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4.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难度和工作量应考虑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水平,研究内容应能让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可以相对独立地完成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条 选题应按以下工作程序和规范化要求操作:

1.选题一般由指导教师提出,每位学生独立完成一个选题,学生自拟题目不能超出专业范围以外,且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所有选题须经各专业负责人审核、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统一审定后发布。

2.选题数量应大于应做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数,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前2周内向学生公布。选题实行双向选择,学生自愿选题和选择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依据条件选择学生,最终由学院(部)统一协调确定。

3.选题要求一人一题,若多个指导教师联合指导多名学生,组成毕业设计(论文)团队开展团队合作研究的,团队必须有一个总课题,每个团队成员各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分课题,分课题要设计合理,研究内容有机联系,团队成员协调配合,完成总课题报告的同时每个团队成员也须独立完成分课题的毕业设计(论文)。

4.有条件的学院(部)可以尝试组织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学生合作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大课题,促进学术交流,扩大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5.近三年内使用过的选题应避免重复。

6.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或更改,若确因特殊原因需变动选题,应于毕业设计(论文)所在学期的第九周前提出并经指导教师和专业负责人审批同意,第九周开始不再允许更改选题,但允许对论文选题表达方式进行微调。

第七章  写作流程与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任务及目标、基本要求、参考文献、总体进度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任务书的要求把控好整体进度,至少每2周在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内提交一次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独立翻译一篇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相关的外文文献(外语类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除外),参阅外文文献资料一般不得少于3000个单词(字),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允许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2000个单词(字)。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根据自身对毕业设计(论文)所选题目的总体认识、文献资料查阅情况及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规划等,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2周内,提交一篇不少于1500字或同等学术话语外文单词数(摘要和参考文献不计入总字数)的文献综述报告。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应做到条理清晰,逻辑性强,符合写作规范。正文字数(不含封面、目录、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致谢、各类附录等)不得少于8000字,外语类专业字(单词)数不少于学术话语中的同等数量。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须在管理系统内提交查重,可参加答辩的毕业设计(论文)查重报告中“总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5%;推荐为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 所有文本格式按照《苏州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装订及打印格式》要求完成。

第八章  评阅与答辩

第二十八条 答辩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材料须提交评阅人评阅。评阅人由专业负责人确定,应具有指导教师资格,但指导教师不得担任所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人。评阅人须就毕业设计(论文)完成质量给出评阅意见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部)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主持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由各学院(部)领导及专家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各一人,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院长担任。

第三十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答辩小组,具体负责答辩工作。每个答辩小组不少于3名成员(不含答辩秘书、答辩记录员),每个成员所指导的学生不得分配在本组参加答辩。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成员必须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及小组人员名单、分组情况、时间、地点等应在答辩前公布。

第三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和领导答辩小组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2.确定答辩小组人选、答辩程序、答辩场地及答辩纪律等。

3.完成答辩工作的自评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三十三条 答辩小组主要职责:

1.提前了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及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的评语,答辩中根据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内容和要求,针对基本概念、理论和研究成果对学生进行提问。

2.认真听取学生在答辩中的汇报及对问题的回答,做好答辩记录。

3.依据评分标准初步给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评语,并录入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原则上采用线下答辩。若因特殊原因采用线上答辩的,须报答辩委员会并经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线上答辩须全程录像,答辩流程、材料的存档等要求与线下答辩要求一致,线上答辩与线下答辩要做到同质等效。

第三十五条 对拟推荐申报校级及以上等级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初次答辩后存在较大异议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组织二次答辩;对初次答辩后成绩被评定为不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学生须认真修改,经指导教师、学院(部)答辩委员会同意后进行二次答辩,二次答辩通过后方可获得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第九章  成绩评定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成果的水平、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以及答辩情况为依据,全面综合地评价学生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和评语相结合的办法。五级记分方法为:90-100分(优秀)、80-89分(良好)、70-79分(中等)、60-69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共同评定,比例为334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部)答辩委员会须对评定的总成绩进行审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审定后的成绩为准。成绩评定须呈正态分布,“优秀”等级的比例控制在各专业参加答辩学生总人数的15%-25%,不满足该比例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得上报。

第十章  评优与总结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部)按参加答辩学生总人数3%的比例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单位不超过2个名额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团队,按指导教师总数2%的比例推荐校级优秀指导教师,其中校外指导教师数量不超过总数的一半。

第四十条 教务部组织专家对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团队进行评审,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团队评选。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团队总报告编入当年《苏州大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团队汇编》。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部)应认真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情况,各环节的组织落实情况,主要工作经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书面总结于每年九月底前提交教务部,教务部将于每年十月组织专家和督导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以推进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全套材料包括毕业设计(论文)文本、任务书、外文原文与译文、文献综述、中期进展情况检查表、答辩记录表、成绩评定表(含指导教师评语、评阅人评语及答辩小组评语)、毕业设计(论文)团队的组成情况及团队总报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表(仅限被评为校级优秀的学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团队推荐表(仅限被评为校级优秀的团队)。

第四十三条 所有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全套材料交所在学院(部)教学档案管理人员长期保存,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各一份;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团队材料除所在学院(部)保存外,另需提交一份由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办法》(苏大教〔201312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