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本学期本科生期末考试将于2015年1月15日-28日进行。为确保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建设优良教风学风。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现就加强考试监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标准化考场。期末考试期间所有考试纳入标准化考场,标准化考场视频系统、无线信号屏蔽系统(大学外语听力考试期间除外)全部开启,进行全程录像。
二、加强期末考试巡考力度。教务部会同学生工作部、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学校巡考组,分校区进行全程巡考。各学院(部)须组成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巡考组,负责本学院(部)本科生考场的巡考。
三、各学院(部)应通过各种形式向教师与学生宣传《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教[2013]51号)、《苏州大学教师工作条例》(苏大教[2013]114号)两个文件,进一步领会文件相关内容,监考教师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监考工作,采取各种随机方式安排考试座位并做好清场与考生证件核查等工作,开卷考试考场也不得将通讯工具带入考试座位,防止违纪作弊行为的发生。
四、各学院(部)须按考场大小安排学生考试,做到一人一桌或保持足够安全间隔,按考试学生人数配足监考教师(详见《关于本科生学期结束工作的通知》教字[2014]256号),严禁安排研究生参加监考。
五、凡在考试期间发现教师、学生违规、违纪与不正常现象,一经发现核实将在校园网上对所在学院(部)、考试课程及人员进行通报,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希各学院(部)要认真做好期末考试的各项工作,严肃纪律,把工作做细做实,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复习与考试环境。
特此通知。
教务部
2015年1月6日
附:学校文件中涉及教师监考工作的有关内容摘录:
一、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忠于职守,维护考场秩序,监督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考前,监考教师做到:
1.按照规定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工作;
2.认真查验学生身份证件(学生证、居民身份证等),防止替考或无考试资格学生入场,安排应考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座;
3.指导学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督促学生将除答题必需的文具及开卷考试、上机考试中根据规定可以带入座位的材料之外的书包、课本、笔记本、通讯电子工具等各类物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4.巡回督促学生检查座位及周边区域,要求学生如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字迹或其他物品,必须及时报告;
5.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三、开考后,监考教师做到:
1.核对学生答卷上所填身份信息是否与本人学生证、居民身份证等一致;
2.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进行30钟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4.认真监考,不闲聊,不看书报,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玩电子设备,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5.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6.做好考场监控、巡视,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7.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及时制止,尽量将学生可能发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终止于事发前;
8.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等材料。
四、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做到:
1.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保持考场秩序,待收齐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并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
2.及时将学生试卷、答卷、考场记录等各类考试材料交至指定地点。
五、对已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监考教师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收缴、保存违纪或作弊证据,将其带离考场处理,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准备好后续处理所需材料,以书面形式客观、清楚说明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经两位以上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后,迅速上报学生所在学院(部),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学院(部)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部。
六、监考教师如因擅离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放任、袒护、包庇或协助学生违纪和作弊,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七、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轻微教学事故:
1.担任监考不按时到岗并在考试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内;
2.监考过程中未按苏州大学考试管理办法履职,造成考试出现问题。
八、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担任监考,考试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上;
2.监考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九、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担任监考,无故不参加;
2.监考过程中放任学生违纪作弊;或监考时袒护、包庇、协助学生违纪作弊。
十、关于教学事故的处理
1.轻微教学事故者,全院(部)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奖,停发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2.一般教学事故者,全校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和职称晋升,停发二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3.严重教学事故者,行政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和职称晋升,停发三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4.教学事故结论记入教师个人档案。